大家好,这里是CG模型网版权科普专栏的第四期,我是模型网的版权小编栗子。
这一期和大家聊的话题是关于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这个概念,想必大家都很熟悉,我们网站也有很多优秀的同人模型作品。
同人作品指的是基于原有的动漫、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
同人模型作品一般包括参考真人的模型作品、参考动漫等知名形象制作的作品等等。
(网站设计师为网站模仔制作的同人模型)
有关于同人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的条文进行阐述,也就是说这个概念只是一种大家通用的概念,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但我国《著作权法》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以得知,同人作品的著作权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这种保护是有前提的,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
同人作品的创作,一定要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网站中最容易出现的侵权现象就是售卖同人模型。
很多设计师以为自己就算是参考了已有的知名形象,但是是自己独立制作的模型,著作权就是归属于自己的,可以拿来售卖。
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在没有得到原形象的授权时,售卖同人模型无疑是一种侵犯原形象著作权的行为。
同人模型作品存在不同的类型,比如有的是参考动漫、游戏等角色制作的模型作品,有的是参考真人、影视剧形象制作的模型作品。
不同的参考对象,意味着模型师在售卖相关模型时可能侵犯到的权利不同。
参考动漫、游戏形象的同人模型,侵犯的就是原形象的著作权;参考的真人形象,侵犯的可能就是被参考人的肖像权。
总之,无论是何种,售卖这些同人模型,都是属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同人作品侵权的案例,就少不得要提到我国“同人作品案第一案”——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
网络作家江南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将金庸武侠小说中的经典人物乔峰、郭靖、令狐冲等设定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进行了二次创作,并出版售卖。
这一行为引起了版权方金庸的不满,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涉及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问题的纠纷。
该案历经两审,今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认定涉案作品《此间的少年》构成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金额高达188万。
从该案我们也能得知,未经授权,将同人作品用于商业领域,以此盈利,是侵权行为。
同人作品是对原创作品表达和致敬的一种方式,但在创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尽量得到原作的授权。
如果在制作时提前得到相关的授权,那么只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即可,不会构成侵权。
在进行二次创作时,也要尊重原作者的权益,备注来源。
尽量注重创新,在作品中多使用自己的原创元素,做到与原作形象有很明显的区分,减少相似度,尽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人作品一直侵权的“重灾区”,设计师们在创作同人作品时要谨慎,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原作者权益,才能创造出优秀的作品并避免侵权纠纷。
如果有疑问,也欢迎来咨询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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