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CG模型网版权科普专栏的第十三期,我是模型网的版权小编栗子。
欢迎来到这期的科普专栏,在互联网资源流转便利的当下,有不少“白嫖党”的存在。
可你知道吗?著作权虽然受保护,可是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所以,有些形式的“白嫖”,其实是合法的。
我们知道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是构成侵权的,然而,并非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都属于侵权。
因为法律确实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不需要征得权利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有着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这类行为仅限于使用者个人使用,目的是出于学习或欣赏等非商业用途,并且使用的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举个例子,在撰写毕业论文时,为了阐述某个观点,我们可以借鉴某位学者已发表的着作进行论证,这种使用就属于个人的合理范围。
适当引用
适当引用指的是在介绍或评论某个作品或问题时,适度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例如,影评节目可以引用少量电影片段来辅助介绍或评价该部电影,这种使用也属于适当引用。
然而,在引用过程中,适度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不应过于频繁或大段地使用,以免将介绍评价的过程变成单纯的欣赏他人作品。
新闻报道使用
这条规定针对新闻报道使用的情况,因为新闻本身具有真实性的特点。因此,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作品也属于合理范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有一个限制要求,即“不可避免”,也就是说,在报道中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避免使用非必要的作品。
转载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
这条规定主要针对媒体转载现象,并且对媒体转载、刊登的限制也较多。
公开讲话报道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除非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
大家在网上经常看到著名人物演讲稿在媒体上发表的情况,大部分情况下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教学、研究使用
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教学或科研人员为了其职业需求,通过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用于教学或科研,属于合理使用。
不过,这种使用也有限制,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况外,还需要考虑使用的数量和程度、使用多个目的等。
公务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该条的限制也说得很清楚了,主体是国家机关、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
图书馆使用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因为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为了其保存资料等功能性,为读者提供复制本阅读,属于合理的使用,并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表现。
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比如在学校的晚会里,学生表演已经公开表演过的节目,并不是为了营利,尽管没有向原表演者支付报酬或者获得许可,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公共场所陈列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
陈列在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相当于是公众文化生活的一部分,著作权法给予了公众较多的使用自由。
不过,即使是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也不是可以任意商用的。如果涉及到商业用途,还是需要按照正常作品授权流程得到许可。
国家通用语言翻译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此条规定,将国内作者发布的汉语普通话版本的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出版的,也属于合理使用。不过,反之,不成立合理使用哦。
阅读障碍者使用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阅读障碍者,主要指的是盲人等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正常阅读的人员,为了使其获得同等教育机会,将文字作品转化成盲文等形式,方便他们阅读。此类情况无需向原作者再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条款的介绍。
虽然合理使用提供了一定的例外情况,但仍然建议各位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尽可能获得权限或使用开放授权的作品。
这样可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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